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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六十四章:清风应对 (第2/3页)
一个家族的兴旺当然需要更多的子嗣,所以,就不能指望家族中的男子一生只 有一个女人。 为了在破除嫡庶制之后仍然能保证内宅的尊卑有序,第一,可以要求族中子弟 在第一个子女出生后的一年后才可以纳妾。 第二,不能遵循‘娶妻娶德纳妾纳色’这句话,而是仍然以品德来定论是否要纳 娶某位女子为妾室。 从秦汉以来,世人大多不在意妾室的数量,妾的多寡只要是参考他的财力和地位。 同样,清风建议,纳妾的时间是否晚于第一个子女出生后的一年、纳妾越多者 越不适合做族长。如果妻妾超过五人就直接淘汰算了。” 殷元三人会心一笑。 殷清风现在的女人不就是五位吗。 “结合这几点,大致可以保证内宅的尊卑,同时,不能遵守这两点的竞争者必 然要淘汰掉。” 殷元和叔祖管家露出含蓄而满意的微笑。 依照殷清风的说法,的确可以在最大的程度上保证正妻的地位、妻族的利益和 内宅的尊卑。当然,最重要的是殷清风提出来的通过女色来考验竞选者的办法。 “如果竞选者通过了女色的考验,财、权、酒、品性、才能等方面的考验相对 就简单一些了,相信阿耶和族中其他长者一定能指定出详细的考核标准的。” 叔祖管家更满意了。 既然这孩子能想到以女色来考核竞选者,就不可能想不到考核关于财、权、 酒、品性、才能的办法。这孩子现在不说,无非就是给他们这些长者留些脸面。 好啊,做事做人知进退,才不惹人嫉恨、未来才更长久。 “接下来,清风就要说最重要的一部分子女间的尊卑和子女的继承问题。” 殷元和叔祖管家对视了一下。这个问题在前面的娶妻纳妾问题得到解决后,应 该很好处理了吧。 “子女间的嫡庶制的根源是,因子女的母亲不同而产生的伦理制度。在这个基 础上,又产生了继承权的问题。 先人留下来的继承制度可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方面。 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在不同时期又有不同的规定。 第一,东周之前的继承制度夏朝之前是禅让制;夏启夺取王位,“私天下”出 现,标志着以夏后氏为核心的夏国家的正式创立。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已经出 现,其也主要表现在王位的继承上。夏朝的继承制度父死子继外、兄终弟及的。 商的继承制度沿袭夏朝的制度,前期为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,后期为父死子继 的继承制度;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宗祧继嗣,官爵世袭,财产处理等各个 方面,嫡长子都拥有优先继承的权和绝对支配权,而庶子只能听命于他们。 在此时不管身份还是财产继承,都是嫡长子继承制。 第二、从东周开始的继承制度商鞅变法后,在秦国以“分异令”为基础的继承 制度,不管嫡庶长次各子,在财产继承方面都有平等地位。但身份方面依然是实行 嫡长子继承制。 汉初分封诸侯。嫡长子才能继承封爵。七国之后,汉武帝颁布《推恩令》,爵位 由嫡长子继承的制度改为诸侯王子弟共同继承,都有权继承爵位。在财产继承方 面,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,同时规定女子也有遗产的继承权利。 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由于在继承制度方面强调嫡子的继承权,禁止混乱嫡庶之位。 到了我大唐王朝时继承分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。 宗祧继承是对祖宗血脉的延续,采取单人继承的方式,通常由嫡长子继承,没 有嫡长子,就立嫡孙,没有嫡孙就立嫡长子同母弟,没有同母弟就立庶子,没有庶 子就立嫡孙的同母弟,没有嫡孙的同母弟就立庶孙。曾,玄辈分依次。 如果实在没有人可以继承,可以收养同宗辈分相当的人。总之,要保证后继有人。 在财产继承方面将“诸子均分”作为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。如果有兄弟早亡, 可以由他的子女继承。出嫁的女子无继承权,但没出嫁的女子有继承权,数额相对 比较少。没有儿子作为继承人的家庭,女儿享有所有继承权,即使出嫁。另外,非 妻妾之子女没有继承权。 对于宗祧继承的问题,清风提出了竞争继任者的办法。现在清风就说说关于财 产继承的想法。 在创办永业集团后,清风因为阿耶只有四位子女,所以就想着在集团里给阿姐 和阿妹各留一份财富。现在事涉整个家族财产继承的话,清风就有了重新的考量。 第一,将子女分为三个等级来确定继承财产的多寡。第二,出嫁的女子无继承 权,没出嫁的女子继承数额为第三等。第三,不愿参加竞选的,继承数额同样为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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